本會致函平等機會委員會

回應「與反歧視法例有關的保險問題討論文件」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九日)

本會乃由一群視網膜退化病變患者組成的自助團體,致力為視障人士爭取建立公平合理的社會環境。

就早前 貴委員會發出的「與反歧視法例有關的保險問題討論文件」,本會作出下列回應:

  1. 承保人守則
  2. 本會認為,所有與保險有關的條例都應該在公平的情況下訂立。承保人雖然可以就受保人的不同情況而調整保費及保額,但必須提供合理而可解釋的數據及理由。

    例如在視障人士購買旅遊保險時,承保人必須提供受保人會因為視障導致發生意外機會較大的有關數據,才能調整保費。

    由於購買保險乃是對身邊的人或財務承擔上的保障,殘疾人士亦同樣有此需求及負擔,故除非在有充份理由及數據的情況下,而非只憑商業決定或業界慣性,才決定是否拒絕承保,或調整保費與保額。

    另一方面,香港應逐步建立公開而合理的有關保險數據資料,供受保人及承保人參考。例如醫療或住院保險,可以由政府部門和醫管局共同設立相關數據,供保險業界及公眾作為參照,並推行適當的公眾教育,令市民清晰其權利及可參考之數據。

  3. 糾紛的處理
  4. 現時仍未有清晰的處理投訴機制,本會認為,必須以公平公正的方法處理與反歧視有關的保險事宜。本會同意,應設立獨立於業界以外的機制,以顯其公正性、獨立性,及避免與現時由業界團體組成、以保障業界利益為主的機制。另外,本會亦建議應盡量運用現有的一些機構,例如 貴委員會、保險業界團體等的資源,去處理與反歧視有關的保險投訴。

  5. 詞彙的定義
  6. 所有有關保險業的條文及詞彙,都應訂立清晰的定義。例如為「原先已存在的健康狀況」訂定合理的年期及定義。我們認為,將「原先已存在的健康狀況」限制在購買保險前三至五年時間內,則較為可以接受。

    有關的詞彙,必須得到受保人及承保人的充分理解及同意。不同承保人應有對詞彙定義有一致的解釋,或事先充分說明其詞彙定義的獨特性。

  7. 可攜性問題

本會同意,受保人在轉職時,應該可以把其保單由前僱主轉到新僱主,令僱員不會因轉職而喪失合資格年期,並容許累積的合資格年期進行轉移。

在此情況下,各承保人在條文及詞彙上應有統一的標準及解釋,以免造成混淆。

  1. 基因驗查

由於基因檢驗的所得資料,並不能絕對顯示受保人的風險,且涉及個人以至家庭私隱,及超越承保所需資料的範圍,因此本會不同意承保人要求受保人提供有關基因資料,承保人更不應根據這些資料作出任何含歧視的決定。

即使承保人在考慮基因資料而計算保費及保額時,亦應公開其如何評估風險準則的合理數據。

以上意見及建議,旨在保障投保人在獲取服務時,享有免受歧視的權利。並希望透過表達上述意見,供 貴委員會與業界制訂《保險業指引》時作參考之用。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708 9363與本會職員葉芷雅小姐聯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