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助理局长蔡亮女士钧鉴∶

香港视网膜色素病变人士协会

对检讨《版权条例 》若干条文的意见书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工商局助理局长蔡亮女士钧鉴∶

谘询文件─检讨版权条例的若干条文

本会是视网膜退化病患者的自助团体,为视障人士提供服务。本会得知 贵局正就版权条例的若干条文进行公众谘询,就其中第三章“为有视障的人士制定允许作为”所提供的意见,我们对其方向和精神表示欢迎,因为这是在保障版权的同时,亦关注到残疾人士获取资讯的平等权利。然而,我们认为这一部份的若干内容,仍有商榷的地方,故致函表达意见,期望 贵局参详。

就谘询文件3.4a提及“应否立法豁免非牟利机构,许这些机构把印刷本的版权作品以凸字,特大字体、口述或其他特殊形式转录,但有关的转录品只可提供给有视障的人士使用;同时,在合理时间内,必须没有类似商品以合理价格出售;”

本会赞同对非牟利机构转录有关印刷本予以豁免,但对“在合理时间内,必须没有类似商品以合理价格出售”这条件,则表示保留。现时各类资讯的流动非常快速,掌握即时及全面的资讯,将可大大提个人的生活质素及能力。健视人士可以透过阅读印刷本,即时获得资讯。但是,非牟利机构要等候“合理的时间”及“没有类似商品以合理价格出售”,才能为视障人士提供有关资讯。无形中剥夺视障人士同步获得资讯的机会。这又会否构成岐视视障人士的问题呢?

另外,本会对於“必须没有类似商品”亦表示保留。以低视能人士为例,他们由於不同的眼疾、意外及其它成因,引致视力受到不同程度的缺损。他们可能同时出现周边视野受损、视觉模糊、辨色能力减退、对比敏感度异常、畏光等徵状,或其中的部份徵状。他们的视力情况其实是多样多变的。有关的版权持有人所作的“类似”商品,是否能适应低视能人士的需要,无从保证。例如印刷品的字体类型和大小、字距、行距、纸张颜色、版面对比度等,都是影响低视能人士能否顺利取读的重要因素。尤有甚者,非牟利机构在执行该项条文时,因本身资源所限而避免事事进行法律程序,难以在“合理时间内”作类似而适切的产品。低视能人士取读资讯的权利极有可能由於此一条例的实施而被剥夺。

谘询文件3.3提及现时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都有立法豁免非牟利机构,无论是否有特许计划提供授权,都可节目及作品。本会认为,以视障人士的实际需要,加上发达国家的经验,香港亦应效法以上国家的做法。故本会十分赞成3.4(b)的建议,“应允许上文第3.1及第3.2段所述的作为,无论是否有特许计划提供授权。”

有关条例的精神,在立法保障知识产权的同时,亦试图保障视障人士获得平等机会取读资讯。正因如此,本会认为要达至有关目标,有需要立法规定包括教科书以及各类书刊杂的出版商提供电子版本与非牟利机构,以方便视障人士透过电脑屏幕阅读或放大软件取读内容,或转为凸字、特大字体、口述及其它特殊形式版本。

本会赞同香港应该立法保障知识产权。但是,本会亦希望有关当局在检讨条例时,能够兼顾视障人士的实际需要,不会阻碍视障人士同步获得资讯的机会。

贵局对本会所提出的意见有任何疑问,烦请致电2708 9363联络本会项目主任罗一平先生。

安

 

 

会长 曾建平

(罗一平 代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